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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机能实验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维护实验室环境,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特对本中心实验动物的管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学校委托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中心实验教学所需实验动物全部由该单位或人员提供。

二、中心使用的实验动物需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才用于科研、教学及其它科学实验。特殊品系的实验动物使用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许可。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中心的实验动物使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实验动物根据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以及实验内容和性质,设计制定每学期实验动物计划报表,经中心主任审核和主管部门审批后递交动物供应部门落实。

五、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不得虐待动物。

六、实验完成后因将所有实验动物全部回收,尤其是实验中用过有毒有害药物和试剂的动物必须作好明显的标记,实验动物的尸体处理交由我校签订协议合作单位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及时进行隔离、诊断,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科委和当地卫生、畜牧防疫部门。

八、须对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爱护实验动物、节约实验动物的教育,并制定具体措施和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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